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蔡奇宏即和益油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和益油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復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和益油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和益油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和益油廠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5 年6 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53385693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蔡奇宏為清算人,由本院以105 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又和益油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11月10日清算完結,並檢具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委託書等件影本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及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