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林長造
相對人
泉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項關於「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573 元【計算式:5,730 ×1/100 =573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57元【計算式:5,730 ×1/100 =5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