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押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工程費用等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以105 年度司全字第18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不服提起異議,經本院以105 年度事聲字第7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而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法院裁定廢棄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