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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7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江肇基
相對人
昱山農產有限公司
相對人
清 算 人即
法定代理人
吳宏寶
相對人
吳宏寶即昱山農產行

      鍾麗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6,438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查本件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8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三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76,438元,並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證,故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76,438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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