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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冷明珍王靜慧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廖珮妗
被上訴人
馥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月24日本院北港簡易庭105 年度港小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北港簡易庭所為之前揭案號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1 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未遵期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第1 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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