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正鎗
- 被告
-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2,05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 元,合計為1,512,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10,680元,尚不足5,368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