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正鎗 被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2,05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 元,合計為1,512,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10,680元,尚不足5,368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