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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冷明珍王萬金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
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正鎗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尚不足5,368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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