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喬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0,9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2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