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唐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亮 被 告 大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500 元,原告尚須繳納裁判費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惠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