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唐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亮
- 被告
- 大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500 元,原告尚須繳納裁判費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