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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被告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青潭
被告
孫于婷

      陳裕雄

      尤朝平

      賴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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