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彭千秝即彭歆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㈠、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吉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蔡○城及子女蔡○○之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請提出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含扶養費),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㈤、聲請人與配偶蔡○城及子女蔡○○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殘障津貼、失業補助、低收入戶、交通補助、兒少補助)?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另一併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與配偶蔡○城及子女蔡○○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 年7 月1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㈧、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5 年7 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若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請一併陳報該債權人名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執寅104 年健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影本;又除聲請人已陳報強制執行事件外,目前有無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亦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