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益成工程行即湯林芝卿 張明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宗佑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戴宗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本院104 年度六簡字第345 號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上訴人前於105 年9 月14日繳納15,29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乙紙在卷可稽,顯已溢繳,本院自應退還溢收之裁判費1 萬元,爰依職權裁定退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 萬元,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淑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