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水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寶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4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