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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何志通

  • 當事人
    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水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寶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4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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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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