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號
- 原告
- 新順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水
- 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寶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4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號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寶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4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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