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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確認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告
張根淡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國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弘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坐落雲林縣斗南鎮○○段○○○○○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為被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係請求確認坐落於雲林縣斗南鎮○○段000 ○0 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屬被告所有,自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所有權)涉訟,而應專屬系爭建物所在地之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經查,系爭建物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涉及原告將來對被告請求給付票款時,得否將系爭建物充作強制執行之標的,因此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於法尚無不合。

四、原告起訴主張:伊對被告存在本票票款之債權,且經伊執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被告所有系爭建物強制執行,然鈞院執行處以就系爭建物外觀無法認定為被告所有,而不予強制執行,為利於伊得對被告所有系爭建物強制執行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必要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按就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為讓與時,雖因未辦理保存登記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不能發生讓與之效力,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非不得約定將該建築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於受讓人(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3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建物原由第三人張陳瓊素於民國87年間因強制執行,拍定買受系爭建物,並由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在案,有原告提出之本院雲院洋民執庚決字第86 -1094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則依民法第759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張陳瓊素已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惟因系爭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張陳瓊素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而張陳瓊素已於101 年10月31日將系爭建物出賣予被告,並經公證在案,亦有原告提出之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洸鍇事務所101 年度雲院民公鍇字第0973號公證書、買賣合約書及張陳瓊素於105 年5 月6 日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在卷可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為被告所有,堪以認定。

七、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為被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樣主要├──────┬─────┤      │備      考    │
│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雲林縣斗南鎮興│RC造集│六層:86.37 │          │全部  │公共設施28.22 │
│  │國段650-1地號 │合住宅│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未編門牌)  │      │            │          │      │              │
├─┼───────┼───┼──────┼─────┼───┼───────┤
│2│雲林縣斗南鎮興│RC造集│七層:90.58 │          │全部  │公共設施29.04 │
│  │國段650-1地號 │合住宅│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未編門牌)  │      │            │          │      │              │
├─┼───────┼───┼──────┼─────┼───┼───────┤
│3│雲林縣斗南鎮興│RC造集│七層:86.02 │          │全部  │公共設施27.33 │
│  │國段650-1地號 │合住宅│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未編門牌)  │      │            │          │      │              │
├─┼───────┼───┼──────┼─────┼───┼───────┤
│4│雲林縣斗南鎮興│RC造集│八層:86.37 │          │全部  │公共設施28.22 │
│  │國段650-1地號 │合住宅│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未編門牌)  │      │            │          │      │              │
├─┼───────┼───┼──────┼─────┼───┼───────┤
│5│雲林縣斗南鎮興│RC造集│九層:90.65 │          │全部  │公共設施44.87 │
│  │國段650-1地號 │合住宅│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未編門牌)  │      │            │          │      │              │
├─┼───────┼───┼──────┼─────┼───┼───────┤
│6│雲林縣斗南鎮興│RC造集│九層:89.29 │          │全部  │公共設施43.23 │
│  │國段650-1地號 │合住宅│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未編門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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