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泰霖
- 被告
-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玉山
- 被告
- 范錦華
蕭鋒樹
鄭奇俊
李亞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或自然人住居所均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6 樓,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公司函影本(載有公司地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公司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29條,亦約定雙方因該合約訴訟時,應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