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林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晏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05 元(計算式:7,300 ×15.85 =115,705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晏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05 元(計算式:7,300 ×15.85 =115,705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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