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蔣得忠
- 原告林惠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林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晏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05 元(計算式:7,300 ×15.85 =115,705 ),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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