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原 告 戴秀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3,3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