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治霖 上列上訴人因參加被告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即被上訴人戴秀珊間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11年15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4,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