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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號

原告
建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畯瑋即領航家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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