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號原 告 建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畯瑋即領航家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金雅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