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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冷明珍王萬金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1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2,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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