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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號

給付顧問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冠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寧
被上訴人
睿德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滿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號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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