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鄭麗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廖錦棟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祐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99 │ │1 │1000 │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