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銅展裕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賴惠美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 │ ├─┼─────────┼─────────┼───────────┼─────────┼───────────┤ │00│銅展裕即宏展土木包│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105年4月5日 │65,650元 │AJ8018201 │ │1 │工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