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倩榕 代 理 人 張宇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股票 105 年度除字第3 號│ ├────────────┬───────┬──┬───┬──┤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備考│ ├────────────┼───────┼──┼───┼──┤ │翔富虎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171│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