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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誠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義
訴訟代理人
賴和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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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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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張褘堂即清順水泥加│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104年9月15日          │211,600元         │LD678999│    │
│  │工廠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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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張褘堂即清順水泥加│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104年9月15日          │84,700元          │LD678998│    │
│  │工廠              │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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