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3號聲 請 人 亞洲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代 理 人 王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廖錦棟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正豐農畜產品有限公│台灣企銀北港分行 │104年10月15日 │118,258元 │AE106572│ │ │1 │司 負責人:許倍豐│ │ │ │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