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蘇靖華即鉅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廖錦棟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05年1月13日 │54,520元 │EI0009451│ │ │1 │司負責人陳立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