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9號聲 請 人 許朱芳雨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股票 105 年度除字第99號│ ├──────────┬────────┬──┬───┬──┤ │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備考│ ├──────────┼────────┼──┼───┼──┤ │祐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98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