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9號
- 聲請人
- 許朱芳雨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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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5 年度除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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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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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祐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98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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