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陳楷文
- 相對人
- 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昌文
- 相對人
-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新臺幣(下同)19,480,000元之債權,並經相對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0月22日以附表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19,480,000元動產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而相對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20號強制執行後,現尚欠聲請人7,282,216 元。而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現由相對人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使用中,爰提出經濟部97年10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730413140 號、97年10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730414430 號函、債權讓與契約書、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增補契約書、本院99年2 月10日雲院恭98司執癸字第3420號函等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編│ 物 品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號│ │ │ │ │ │├─┼────────────┼───┼──────┼────────────────┼──────┤│00│攪拌機 │台 │1 │雲林縣○○市○○○路000號 │規格及型式:││1 │ │ │ │ │1 噸 ││ │ │ │ │ │製造廠商: ││ │ │ │ │ │永復 ││ │ │ │ │ │廠牌: ││ │ │ │ │ │永復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92年 │├─┼────────────┼───┼──────┼────────────────┼──────┤│00│攪拌機 │台 │2 │雲林縣○○市○○○路000號 │規格及型式:││2 │ │ │ │ │5 噸 ││ │ │ │ │ │製造廠商: ││ │ │ │ │ │永復 ││ │ │ │ │ │廠牌: ││ │ │ │ │ │永復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92年 │├─┼────────────┼───┼──────┼────────────────┼──────┤│00│冰水主機 │台 │ │雲林縣○○市○○○路000號 │規格及型式:││3 │ │ │ │ │475 噸 ││ │ │ │ │ │製造廠商: ││ │ │ │ │ │開利 ││ │ │ │ │ │廠牌: ││ │ │ │ │ │開利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95年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