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聲請人
雲林縣身心障礙養護中心(長照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淑惠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4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簽發本票後,如有到期日之記載,必於到期日屆至始能提示;若無到期日之記載,則於提示時,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始得行使追索權。查本件到期日均早於發票日,故視為無到期日,又本件聲請人主張提示日均早於發票日一日,發票行為尚未完成,事實上無從提示本票,難認業經合法之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00│106年8月25日          │5,000元               │CH337251    │                                                        │
│1 │                      │                      │                    │                                                        │
├─┼───────────┼───────────┼──────────┼────────────────────────────┤
│00│106年9月25日          │5,000元               │CH337252    │                                                        │
│2 │                      │                      │                    │                                                        │
├─┼───────────┼───────────┼──────────┼────────────────────────────┤
│00│106年10月25日         │5,000元               │CH337254    │                                                        │
│3 │                      │                      │                    │                                                        │
├─┼───────────┼───────────┼──────────┼────────────────────────────┤
│00│106年11月25日         │5,000元               │CH337256    │                                                        │
│4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