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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6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林正道
相對人
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和
相對人
林仁慈

      林茂盛

      林華盛

      林雯貞

      林麗貞

      林國賢

      林廖朱藝

      林廖環

      林正彥

      林正欽

      林正榮

      林正發

      林正芳

      林英生

      林正成

      林景一

      林憲得

      歐春龍

      歐訓誌

      林宏志

      林雅婷

      曾勝忠

      林政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仁慈、林茂盛、林華盛、林雯貞、林麗貞、林廖朱藝、林廖環、林國賢、林正彥、林正欽、林正成、林正榮、林正發、林正芳、林景一、林憲得、歐春龍、歐訓誌、林英生、林宏志、林雅婷、曾勝忠及林政得應賠償聲請人林正道及相對人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19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結果,聲請人即被告林正道已支付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土地分割複丈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地價謄本費150 元,合計20,150元【計算式:20,000+150 =20,150】;相對人即原告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和公司)陳報其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勘查規費8,800 元、地籍圖謄本150 元、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1,180 元及戶籍謄本費345 元,合計23,256元【計算式:12,781+8,800 +150 +1,180 +345 =23,256 】,各有相關收據正本及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費用合計43,406元【計算式:20,150+23,256=43,406】。聲請人及相對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上揭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均詳如附表一所載。聲請人即被告林正道業已繳納20,150元,按其應負擔比例35分之10,其應負擔訴訟費用12,4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抵銷後,除相對人正和公司外,其餘相對人應共給付7,748 元予聲請人;而相對人即原告正和公司業已繳納23,256元,按其應負擔比例35分之5 ,其應負擔訴訟費用6,201 元,抵銷後,除聲請人外,其餘相對人應共給付17,055元予相對人正和公司。再經計算後,其餘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正和公司之訴訟費用確定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附表一: │├──┬─────┬─────────┬───────┤│編號│ │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訴訟費用 │├──┼─────┼─────────┼───────┤│ 1 │林仁慈 │70分之1 │620元 │├──┼─────┼─────────┼───────┤│ 2 │林茂盛 │210分之2 │413元 │├──┼─────┼─────────┼───────┤│ 3 │林華盛 │210分之2 │413元 │├──┼─────┼─────────┼───────┤│ 4 │林雯貞 │210分之2 │413元 │├──┼─────┼─────────┼───────┤│ 5 │林麗貞 │210分之2 │413元 │├──┼─────┼─────────┼───────┤│ 6 │林正道 │35分之10 │12,402元 │├──┼─────┼─────────┼───────┤│ 7 │林廖朱藝 │7分之1 │6,201元 │├──┼─────┼─────────┼───────┤│ 8 │林廖環 │35分之5 │6,201元 │├──┼─────┼─────────┼───────┤│ 9 │林國賢 │210分之4 │827元 │├──┼─────┼─────────┼───────┤│ 10│林正彥 │490分之2 │177元 │├──┼─────┼─────────┼───────┤│ 11│林正欽 │490分之2 │177元 │├──┼─────┼─────────┼───────┤│ 12│林正成 │490分之2 │177元 │├──┼─────┼─────────┼───────┤│ 13│林正榮 │490分之2 │177元 │├──┼─────┼─────────┼───────┤│ 14│林正發 │490分之2 │177元 │├──┼─────┼─────────┼───────┤│ 15│林正芳 │490分之2 │177元 │├──┼─────┼─────────┼───────┤│ 16│林景一 │105分之2 │827元 │├──┼─────┼─────────┼───────┤│ 17│林憲得 │105分之2 │827元 │├──┼─────┼─────────┼───────┤│ 18│歐春龍 │105分之1 │414元 │├──┼─────┼─────────┼───────┤│ 19│歐訓誌 │105分之1 │414元 │├──┼─────┼─────────┼───────┤│ 20│林英生 │490分之2 │177元 │├──┼─────┼─────────┼───────┤│ 21│林宏志 │35分之1 │1,240元 │├──┼─────┼─────────┼───────┤│ 22│林雅婷 │35分之1 │1,240元 │├──┼─────┼─────────┼───────┤│ 23│曾勝忠 │35分之2 │2,481元 │├──┼─────┼─────────┼───────┤│ 24│林政得 │70分之1 │620元 │├──┼─────┼─────────┼───────┤│ 25│正和製藥股│35分之5 │6,201元 ││ │份有限公司│ │ │└──┴─────┴─────────┴───────┘┌──────────────────────────┐│附表二: │├──┬────┬─────────┬────────┤│編號│相對人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其餘相對人應賠償││ │ │之訴訟費用額 │相對人正和製藥股││ │ │【計算式:附表一訴│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 │訟費用欄×7,748/24│費用額 ││ │ │ ,803】 │【計算式:附表 ││ │ │ │一訴訟費用欄×17││ │ │ │ ,055/24,803】 │├──┼────┼─────────┼────────┤│ 1 │林仁慈 │194元 │426元 │├──┼────┼─────────┼────────┤│ 2 │林茂盛 │129元 │284元 │├──┼────┼─────────┼────────┤│ 3 │林華盛 │129元 │284元 │├──┼────┼─────────┼────────┤│ 4 │林雯貞 │129元 │284元 │├──┼────┼─────────┼────────┤│ 5 │林麗貞 │129元 │284元 │├──┼────┼─────────┼────────┤│ 6 │林廖朱藝│1,937元 │4,264元 │├──┼────┼─────────┼────────┤│ 7 │林廖環 │1,937元 │4,264元 │├──┼────┼─────────┼────────┤│ 8 │林國賢 │258元 │569元 │├──┼────┼─────────┼────────┤│ 9 │林正彥 │55元 │122元 │├──┼────┼─────────┼────────┤│ 10 │林正欽 │55元 │122元 │├──┼────┼─────────┼────────┤│ 11 │林正成 │55元 │122元 │├──┼────┼─────────┼────────┤│ 12 │林正榮 │55元 │122元 │├──┼────┼─────────┼────────┤│ 13 │林正發 │55元 │122元 │├──┼────┼─────────┼────────┤│ 14 │林正芳 │55元 │122元 │├──┼────┼─────────┼────────┤│ 15 │林景一 │259元 │568元 │├──┼────┼─────────┼────────┤│ 16 │林憲得 │259元 │568元 │├──┼────┼─────────┼────────┤│ 17 │歐春龍 │129元 │285元 │├──┼────┼─────────┼────────┤│ 18 │歐訓誌 │129元 │285元 │├──┼────┼─────────┼────────┤│ 19 │林英生 │55元 │122元 │├──┼────┼─────────┼────────┤│ 20 │林宏志 │388元 │852元 │├──┼────┼─────────┼────────┤│ 21 │林雅婷 │388元 │852元 │├──┼────┼─────────┼────────┤│ 22 │曾勝忠 │775元 │1,706元 │├──┼────┼─────────┼────────┤│ 23 │林政得 │194元 │426元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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