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 原告
- 風火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2,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2,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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