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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林錫庚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告
謙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呂筱琳
被告
邵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與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9,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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