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林錫庚
- 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誠律師
- 被告
- 謙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呂筱琳
- 被告
- 邵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與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9,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