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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九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維
被上訴人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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