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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秋如楊昱辰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告
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複代理人
王漢律師
複代理人
陳郁儒
被告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晋福
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坤鎮
被告
李建志

      沈清勝

      姚治忠

      張添益

      陳昶志

      大豐環保企業社即林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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