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 原告
- 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蓁騏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郁儒
- 被告
-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晋福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志
- 法定代理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坤鎮
- 被告
- 李建志
沈清勝
姚治忠
張添益
陳昶志
大豐環保企業社即林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