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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告
高江元即元船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37,2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6,6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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