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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聲請人
江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偉甫間給付服務費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及按應受達之他造人數提出參加訴訟狀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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