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簡仁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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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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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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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誌懋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106年3月10日 │38,588元 │CW420300│ │
│1 │蘇振毅 │行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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