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翁德清
- 債務人
- 楹呈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銘
- 債務人
- 林維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512,812 元②3,3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 ├─┼──────┼──────────┼─────┼───────┤ │ │ │ │ │自民國106 年3 │ │ │119,364元 │自民國106 年1月29日 │ │月1 日起至清償│ │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 │①│ │ │ │個月以內者,依│ │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 │ │ │ │,逾期6 個月以│ │ │ │ │ │上者,依上開利│ │ │ │ │ │率之二成計付違│ │ │ │ │ │約金 │ │ ├──────┼──────────┤ 3.765% ├───────┤ │ │ │ │ │自民國106 年1 │ │ │393,448元 │自民國105 年1 月29日│ │月30日起至清償│ │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以內者,依│ │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 │ │ │ │,逾期6 個月以│ │ │ │ │ │上者,依上開利│ │ │ │ │ │率之二成計付違│ │ │ │ │ │約金 │ │ │ │ │ │ │ ├─┼──────┼──────────┼─────┼───────┤ │ │ │ │ │自民國106 年2 │ │②│3,300,000元 │自民國106 年1 月20日│ 3.465% │月21日起至清償│ │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以內者,依│ │ │ │ │ │上開利率之一成│ │ │ │ │ │,逾期6 個月以│ │ │ │ │ │上者,依上開利│ │ │ │ │ │率之二成計付違│ │ │ │ │ │約金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