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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志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周志謙 周森勝 周慶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華及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①第三人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華及相對人②第三人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華及相對人周慶徽共同於①105 年12月23日②105 年7 月26日借款①7,200,000 元②6,000,000 元,並簽立本票2 紙。詎料屆期不為清償,尚欠聲請人7,908,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 年8 月25日雲院忠非信決106 年度司拍字第8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華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第三人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華及相對人,惟渠等逾期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81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虎尾鎮 │惠來厝│ │2976-4 │561.60 │全部 │周志謙、周森勝、周慶徽所有各3分之1 │ │0│ │ │ │ │ │ │ │ │ │1│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81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 │0│637│雲林縣虎尾鎮惠│雲林縣虎尾鎮惠│2層住家用、加 │一層155.27│403.│陽台│16.34 │全部 │周志謙、周森勝│ │0│ │來厝段2976-4地│來68之1號 │強磚造平頂 │二層196.40│70 │ │ │ │、周慶徽所有各│ │1│ │號 │ │ │騎樓52.03 │ │ │ │ │3 分之1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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