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 請 人 鄒子棱 邱建中 廖少宏 相 對 人 鄒子棱 關 係 人 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育賢(即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鄒子棱、邱建中及第三人江素珍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0 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04 年5 月12日②104 年5 月12日③104 年5 月12日、104 年6 月29日、104 年6 月29日向聲請人①鄒子棱②邱建中及第三人③江素珍分別借貸①25,000,000元、②25,000,000元及③10,000,000元、6,000,000 元、6,000,000 元,詎清償期屆至後,關係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不依約清償等語。又第三人江素珍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郭淑卿及張秋蓉,嗣後第三人郭淑卿及張秋蓉又於106 年3 月10日將該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廖少宏並辦妥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本票、桃園中路郵局存證號碼000869、000870號之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雲林縣地籍異動索引為證。次查關係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依首揭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6 年9 月25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6 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崙背鄉 │舊庄 │ │655 │17650 │全部 │鄒子棱債權額比例60分之25 │ │0│ │ │ │ │ │ │ │邱建中債權額比例60分之25 │ │1│ │ │ │ │ │ │ │廖少宏債權額比例60分之10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