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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
    雲林縣身心障礙養護中心(長照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5號聲 請 人 雲林縣身心障礙養護中心(長照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淑惠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4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簽發本票後,如有到期日之記載,必於到期日屆至始能提示;若無到期日之記載,則於提示時,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始得行使追索權。查本件到期日均早於發票日,故視為無到期日,又本件聲請人主張提示日均早於發票日一日,發票行為尚未完成,事實上無從提示本票,難認業經合法之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00│106年8月25日 │5,000元 │CH337251 │ │ │1 │ │ │ │ │ ├─┼───────────┼───────────┼──────────┼────────────────────────────┤ │00│106年9月25日 │5,000元 │CH337252 │ │ │2 │ │ │ │ │ ├─┼───────────┼───────────┼──────────┼────────────────────────────┤ │00│106年10月25日 │5,000元 │CH337254 │ │ │3 │ │ │ │ │ ├─┼───────────┼───────────┼──────────┼────────────────────────────┤ │00│106年11月25日 │5,000元 │CH337256 │ │ │4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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