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林明賢
- 原告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全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51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 ㈡附債務人異議狀影本1 份,原告應就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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