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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 原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全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51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 ㈡附債務人異議狀影本1 份,原告應就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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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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