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王靜慧
- 原告張景程
- 被告徐鈺勝即宏勝工程行、謝協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張景程 訴訟代理人 廖禹晴 被 告 徐鈺勝即宏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徐富榮 徐欣愉 被 告 謝協宏 原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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