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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終止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王靜慧

  • 原告
    張景程
  • 被告
    徐鈺勝即宏勝工程行謝協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張景程 訴訟代理人 廖禹晴 被   告 徐鈺勝即宏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徐富榮 徐欣愉 被   告 謝協宏  原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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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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