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訴訟代理人
曾沛涵
被上訴人
王燦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