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訴訟代理人 曾沛涵 被 上 訴人 王燦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