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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吳福森

  • 當事人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王燦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訴訟代理人 曾沛涵 被 上 訴人 王燦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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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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