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3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潘雅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23號

聲請人
巫俊錫
關係人
郭有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廖錦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郭有傳為被繼承人廖錦賢(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於民國90年5 月2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廖錦賢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廖錦賢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廖錦賢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錦賢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錦賢生前向聲請人借款未如期清償,聲請人執有鈞院債權憑證。又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債權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債權憑證、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繼字第261 號卷證無訛,足資證明被繼承人廖錦賢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廖錦賢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而其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應無再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主觀意願,難免因其無意管理而影響管理事務之進行,與遺產管理之本意即不相符。況法定繼承人一般客觀上多缺乏遺產管理之專業知識及管理能力,難認屬適當之遺產管理人之人選,故雖聲請人具狀主張由被繼承人之配偶陳湘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然因有上述原由而難認為妥適,且聲請人亦未取得被繼承人之配偶陳湘憶之同意書,故其此部分主張難認為可採。嗣經本院去函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徵詢意願,地政士郭有傳具狀同意由本院指定其為遺產管理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1 份可按,併考量關係人郭有傳現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地政士郭有傳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財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97.91      │全部      │
│(重測前:雲林縣二崙鄉田尾段410地 │            │          │
│號土地)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