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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分擔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告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即萬象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分擔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30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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