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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告
風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2,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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