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張國忠
- 法定代理人陳美專
- 原告風火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風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2,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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