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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張國忠

  • 當事人
    張傳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張傳忠 謝雪卿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鑫世紀環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張傳忠新臺幣(下同)7,641,671 元;原告謝雪卿2,850,000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76,735元、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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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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