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 九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維 被上訴人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郭雅妮